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標題: 使用未經商標注冊所有人許可的商標,涉嫌假冒注冊商標罪! [打印本頁]

作者: 希慕阿巴阿巴    時間: 2023-2-11 18:27
標題: 使用未經商標注冊所有人許可的商標,涉嫌假冒注冊商標罪!
【案情回顧】
2013年11月底至2014年6月期間,被告人郭明升為謀取非法利益,伙同被告人孫淑標、郭明鋒在未經三星(中國)投資有限公司授權許可的情況下,從他人處批發(fā)假冒三星手機裸機及配件進行組裝,利用其在淘寶網上開設的“三星數碼專柜”網店進行“正品行貨”宣傳,并以明顯低于市場價格公開對外銷售,共計銷售假冒的三星手機20000余部,銷售金額2000余萬元,非法獲利200余萬元。被告人郭明升、孫淑標、郭明鋒及其辯護人對其未經“SΛMSUNG”商標注冊人授權許可,組裝假冒的三星手機,并通過淘寶網店進行銷售的犯罪事實無異議,但對非法經營額、非法獲利提出異議,辯解稱其淘寶網店存在請人刷信譽的行為,真實交易量只有10000多部。
法院經審理查明:“SΛMSUNG”是三星電子株式會社在中國注冊的商標,該商標有效期至2021年7月27日;三星(中國)投資有限公司是三星電子株式會社在中國投資設立,并經三星電子株式會社特別授權負責三星電子株式會社名下商標、專利、著作權等知識產權管理和法律事務的公司。2013年11月,被告人郭明升通過網絡中介購買店主為“汪亮”、賬號為play2011-1985的淘寶店鋪,并改名為“三星數碼專柜”,在未經三星(中國)投資公司授權許可的情況下,從深圳市華強北遠望數碼城、深圳福田區(qū)通天地手機市場批發(fā)假冒的三星I8552手機裸機及配件進行組裝,并通過“三星數碼專柜”在淘寶網上以“正品行貨”進行宣傳、銷售。被告人郭明鋒負責該網店的客服工作及客服人員的管理,被告人孫淑標負責假冒的三星I8552手機裸機及配件的進貨、包裝及聯(lián)系快遞公司發(fā)貨。至2014年6月,該網店共計組裝、銷售假冒三星I8552手機20000余部,非法經營額2000余萬元,非法獲利200余萬元。
【裁判結果】
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8日作出(2015)宿中知刑初字第0004號刑事判決,以被告人郭明升犯假冒注冊商標罪,判處有期徒刑五年,并處罰金人民幣160萬元;被告人孫淑標犯假冒注冊商標罪,判處有期徒刑三年,緩刑五年,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。被告人郭明鋒犯假冒注冊商標罪,判處有期徒刑三年,緩刑四年,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。宣判后,三被告人均沒有提出上訴,該判決已經生效。
【法條鏈接】
1.《刑法》第二百一十三條【假冒注冊商標罪】 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,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,情節(jié)嚴重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處或者單處罰金;情節(jié)特別嚴重的,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處罰金。
2.《商標法》第四十條第一款 假冒他人注冊商標,構成犯罪的,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3.最高人民檢察院、公安部《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(guī)定(二)》
第六十九條 [假冒注冊商標案(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)]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,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,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,應予立案追訴:
(一)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;
(二)假冒兩種以上注冊商標,非法經營數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;
(三)其他情節(jié)嚴重的情形。
【沈陽刑事律師說法】
假冒注冊商標犯罪的非法經營數額、違法所得數額,應當綜合被告人供述、證人證言、被害人陳述、網絡銷售電子數據、被告人銀行賬戶往來記錄、送貨單、快遞公司電腦系統(tǒng)記錄、被告人等所作記賬等證據認定。被告人辯解稱網絡銷售記錄存在刷信譽的不真實交易,但無證據證實的,對其辯解不予采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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