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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何看待女子因手機被盜強行扒阻車門關閉,影響地鐵正常運營 9 分鐘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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沙發(fā)
發(fā)表于 2020-10-11 05:58:16 | 只看該作者
根據我的經驗,被盜物品能被找回來并發(fā)還給你的幾率不超過10%(包括那種過了很長時間才找回來的情況),賊能被抓到的幾率大概在80%以上。


一、被盜物品能被找回來的幾率小的原因:
1、賊偷完東西之后,會在短時間內轉移、銷贓,除非能抓現(xiàn)行,或者能把收贓的也一起打掉,否則你的被盜物品甚至會在24小時內就出省了。因為這個原因,贓物能追回的幾率大概在30%左右。
2、即使追回被盜物品,也不一定能夠發(fā)還到你手里,以手機為例,即使你能夠準確說出你手機的鎖屏密碼、通訊錄內容、相冊照片等,這些手機肯定也是在短時間內就被刷機了,內容都被清空了,外觀都會改變,唯一能夠證明這手機是你的證據,就是你提供的手機串號(IMEI碼),這相當于手機的身份證號碼,無論怎么刷機,這個串號是很難改變的,但很少有人會刻意去記住這個串號,即使串號也會印在包裝盒上,但很多人購買手機后包裝盒就會扔掉(我一般購買電子設備后會把包裝盒保存好)。經過這個原因后,贓物能追回被發(fā)還到你手上的幾率就降到了10%以下。


那么很多人就該問了,既然被盜物品能找回的幾率這么低,那我們還報警干啥?這就要說到第二個問題了。
二、小偷能不能被抓到?
答案是能,并且?guī)茁屎艽?。原因如下?br /> 古語云:多行不義必自斃,一般扒竊、入室盜竊等行竊的行為人都會是慣犯,不是臨時起意(這也就是為什么扒竊、入室盜竊、多次盜竊、攜帶兇器盜竊屬于行為犯,不考慮數額一律入刑的原因之一)。既然是慣犯,那么他們肯定不會只盜竊一次,肯定會連續(xù)作案,所謂做得越多錯的越多,可能偷一次留下的線索、證據很少,但連續(xù)作案肯定會留下更多馬腳,我曾經跟幾個慣偷聊過,普遍的反映就是自己作案不超過十次就會被抓住一次。


三、我們現(xiàn)在可以回答為什么要報警這個問題了,報警最主要的意義在于,讓警方知曉盜竊案的發(fā)生,有助于警方串并案件,一打打一串,一打打一撥,并且?guī)椭礁鶕鞯貐^(qū)發(fā)案量,更加有針對性的安排便衣力量蹲守打擊(80%的扒竊案都是靠抓現(xiàn)行來破案的),說白了,報警的主要意義在于降低下一次自己或其他不特定群體的被盜幾率。至于自己這次被盜的物品能不能追回,真的是要看運氣。。。


四、再總結一下一般公眾認為警方不作為的原因:
1、“看不見”。一般我們報警所接觸的民警,也就是出警給你做筆錄、開材料的民警,他們的工作是負責案件前期工作,比如受理、立案、做筆錄、調監(jiān)控等,實際對盜竊行為進行打擊的是刑警,一般我們是看不到他們的,至于他們做了什么,我們并不知曉,所以在我們所能看到的部分,我們會理所當然的認為“警察只會做筆錄”。這里我推薦一下北京市公安局機動偵查總隊的民警開的微博,有助于我們了解這些我們看不到的刑警的工作→https://weibo.com/u/2120977033
2、“以自我為中心”,非貶義。一般我們的物品被盜,認定警方作為的標準主要是“被盜物品能不能找回”,能找回說明警方工作了,找不回說明警方沒工作,而實際上賊抓沒抓到我們并不關心,或者不知曉,所以這也就是很多人常說的“知乎好警察”,因為在這件事上,一般公眾和警察的關于“破案”的標準不一樣,掌握的信息有差距,按照我們一般的“找回被盜物品的標準”(之前也說過不到10%),我們當然會認為警察不作為,按照法律意義上的破案標準(賊能夠被起訴),警察們認為做的已經很好了。
3、“客觀規(guī)律”?!白鳛椤焙汀安蛔鳛椤钡谋举|,至少在法律意義上講,屬于“做沒做”的范疇,而非“做沒做到”的范疇。以我親身經歷的一個案件舉例,一個15歲的小女孩兒到派出所報案,自己的手機在公交車上丟了,但不能確認被盜,民警受理、做筆錄后,第二天驅車到30公里外的公交總站調監(jiān)控,發(fā)現(xiàn)確實是被賊偷了,于是立案偵查,在一個月之后根據監(jiān)控將犯罪嫌疑人抓獲,但此時無贓物(手機早就被轉手了)、無口供(賊肯定是不會承認的),因為是變動現(xiàn)場,也沒有其他痕跡物證,只有一個監(jiān)控錄像,根據我國目前的法律證據規(guī)則,“孤證不定案”,這個犯罪嫌疑人無法處理只能釋放。在這個案例中,警方“做了”但是“沒做到”,這就是客觀規(guī)律,并非每一起案件都能夠偵破。
4、“執(zhí)法人員的越軌行為”。此前也有過報道,某些地區(qū)的執(zhí)法人員與小偷內外勾結,形成保護傘,導致出現(xiàn)嚴重的負面影響。
5、“報道出了偏差”。這個關系到“外國人代報案”的問題,我就不多贅述了,其他回答說的很清楚了。


五、解決辦法。
1、加強自我防范意識,老生常談的問題。
2、完善大數據分析、證據收集能力,又是老生常談的問題。
3、完善刑事法律的設置,這個觀點我看沒人提出來,我就著重說一下吧。
盜竊、詐騙等刑事犯罪案件,我們一般統(tǒng)稱為“多發(fā)性侵財類案件”,其特點就是“多”,因為是侵財案件,個案拎出來可能沒有多大的社會危害性,但因為數量多,所以已經嚴重影響社會安寧。前文說到,一般扒竊、入室盜竊,包括電信、網絡詐騙,其行為人肯定不是臨時起意,屬于慣犯,既然已經知曉其慣犯的屬性,那么我們完全可以適當提高刑事處罰力度,降低量刑標準、提高量刑力度(俗稱多判幾年),畢竟“亂世用重典”嘛。
以一個在一個月內作案十起被抓住的扒竊小偷為例,因為證據原因,可能其中七、八起都無法在最后法院審判的時候認定到他頭上,只有一、兩起能夠認定,那么我們可以對他這一、兩起能夠認定的犯罪行為,按照十起的裁量標準處罰。當然在這里“十”只是一個虛數,具體多少還有待我們進行數據分析才能得出結論,就即使他可能真的只作案一起就被抓了,那他也是活該,誰讓他偷了。


六、關于知乎的這個問題。
女子的行為雖然不合理不合法,不過可以理解,現(xiàn)在80%的扒竊案都是依靠抓現(xiàn)行來偵破,該女子深諳此道啊,趁小偷還沒跑,趕緊攔下來。不過女子被偷手機的法益和其他人的時間被耽誤的法益,兩個法益進行比較的話,從公共利益的角度出發(fā),肯定后者的法益更需要被保護,但考慮到前者的法益,最后的處罰也很合理,只是罰款。


“偷”這個問題,從人類有財產意識起就伴隨著我們直到現(xiàn)在,以前沒有解決,以后也不會得到解決,中國解決不了,其他國家和地區(qū)也解決不了,這是人類共同面對的問題,不是哪個英明的領袖上臺就能解決的。雖然無法徹底解決,但我們至少可以努力降低這個問題帶來的社會危害性,壓到一個可控范圍內。無論如何,單純宣泄情緒不會使問題得到一丁點兒的改善,還會激化矛盾,知乎是一個理性的社區(qū),希望能夠看到更多理性的發(fā)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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