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今天刷到一條消息,說是山東馬同學在二手交易平臺上買了一臺手機,自己在未收到手機就點擊確認收貨,最后賣家卻玩消失,不發(fā)貨,馬同學才意識到上當了,而后飛往長沙千里”緝兇“,最新消息是長沙警方已經就此事立案調查。那本案最終是按照合同糾紛走民事還是以詐騙(合同詐騙)走刑事呢?結合現有的情況,筆者認為走刑事的可能性更大一些。
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(guī)定:以非法占有為目的,在簽訂、履行合同過程中,騙取當事人財物的,可以按照合同詐騙罪論處。顯然,本案中的賣家是假借賣手機的名義,與馬同學訂立了合同,賣手機、訂合同只是賣家實施詐騙的工具、手段,賣家最終目的是為了非法占有馬同學的財物,而非是普通的合同違約行為。再有就是這個賣家還多次實施這種違法行為,相信后續(xù)也會有新的舉報線索出來。如果最后警察查實的金額特別巨大的話,這名賣家可能面臨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。
線上交易產生的網絡詐騙現在也是屢見不鮮,前段時間的一名藝人奚某同樣遭遇到了網絡詐騙,顯然,這就提醒我們要在網絡交易過程中提高警惕。再次提醒各位讀者莫要貪圖小便宜、莫要輕信他人的承諾、通過正規(guī)平臺交易莫要私下交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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